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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pdf



发布时间: 2023-12-14
资料编号: GB 50069-2002
资料类型: .pdf
资料大小: 1.29 MB
资料等级:
适用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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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GB 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pdf
文件大小:1.29 MB
文件格式:.pdf
规范页数:61页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标准号:GB 50069-2002
实施状态:现行
中文名称: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组织分类:GB
中标分类:P40
标准分类:CN
发布日期:2002-11-26
实施日期:2003-03-01
被替代标准:
代替标准:GBJ 69-1984部分
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 (92)建标字第 16 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 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 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GB] 69-84 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工、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 1984 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 68--84 (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 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一84 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一致。
(二)原规范 GBJ 69一84 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
原规范 GBJ 69-84 为了适应当时的急,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人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 GBJ 69一84 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 10 本标准:
1国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
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0.3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且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结
构。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C 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1.0.4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和《工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一92规定的原则制定。
1.0.5按本规范设计时,对于一般荷的确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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