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存量房买卖
概念
存量房买卖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 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买卖权属转移登记
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签订契约→缴纳契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查→交费领证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表格)
2、房产买卖协议
3、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由转让方提供)
4、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双方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受让方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
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需提交下列书证: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由受让方提供)
2、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买卖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摘录号码)
4、公司章程(摘录有关内容)
买卖当事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经房地产市场备案的委托协议。
交验的书证
1、产权人身份证(本人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
2、登记收件收据
税费项目
受让方承担: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权证配图费,权证贴花印花税
出让方承担:房产交易手续费
中介合同
(2007年版)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存量房屋买卖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适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