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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施工现场坍塌,负责人瞒报并转运遗体,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8日17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工体北路一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另外事故调查报告披露,此次事故中还存在违规组织施工、瞒报、转运遗体等恶劣情节。

事发经过
2024年1月18日14时30分许,北京隆祥隆祥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隆祥公司,系事发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才通知工人田某军、庞某、曹某丰前往10号工作井,向9号工作井方向进行地下管槽挖掘和拼管作业。
16时30分许,当田某军在挖掘管槽时,上方土方突然发生坍塌,将田某军掩埋,并伴有巨大声响。
16时30分许
坍塌发生后,王某才、庞某、曹某丰立即前往查看,并使用铁锹等工具进行挖掘,救援被掩埋的田某军,但3人均未拨打救援电话。
18时20分许
王某才向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虎报告事故情况,但李某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20时许
李某虎到达事发现场。
21时30分许
王某才为隐瞒事故情况,将田某军运往河北省。
22时许
李某虎向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星远公司,系事发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新汇报事故情况,但何某新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23时10分许
田某军亲属拨打“110”报警电话。
23时30分许
当运送田某军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时,王某才接到公安怀柔分局怀北派出所通知,要求其返回事发属地机关接受调查。
19日3时许
在公安机关接报事故情况后,陈某友向曲某星汇报事故情况。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田某军在管槽内进行挖掘和拼管作业时,未按照技术要求将施工步距控制在0.25米范围内,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致使有约1.6米长度的管槽内壁无支护,且管槽上方土壤状况由粉质黏土转为圆砾,圆砾的黏聚力和摩擦力不足,无法支撑土层重量,导致突发坍塌将田某军掩埋。在田某军被掩埋后,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致使田某军未得到科学救援,最终导致其死亡。
间接原因:
1. 违规组织施工。隆祥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隐患的情况下,强令田某军进入管槽内冒险作业,且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星远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派遣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派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远公司、隆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田某军安全意识淡薄,掘进深度远超安全距离,导致坍塌。
4人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1.王某才,隆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令田某军冒险作业,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救援措施,故意隐瞒事故情况,违法转运尸体,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某虎,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某友,星远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停工措施,未按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何某新,星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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