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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信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决定》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这是继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对《实施条例》修订一年后的再次修订。
原条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修改内容:删去 “预算执行情况和”
新条款: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至于为何做此修改,官方没有给出详细的原因,我们猜测,是为了合理配置管理部门职能,理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已明确为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职能,不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减少职能交叉,所以删除此表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1年12月20日颁布以来,历经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修改内容: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解读: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招标师的修订。
第二次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修改内容: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解读:本次修改是因为招标代理资格的认定而做出修改,删去了条例中有关招标代理资格及认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