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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姿势”:工程造价的三大纠纷禁忌

 更新时间:  编辑:土木龙

原标题:长“姿势”:工程造价的三大纠纷禁忌

【禁忌1】不能正确区分合同关系

【后果】不明白项目建设中多个参与单位间的合同关系,就不能确定项目中权利义务关系。

【正解】合同关系是能否发生造价关系的基础,甲乙双方之所以能产生造价纠纷,主要是因为有了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如果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是不可能产生造价纠纷。分析一项纠纷事项,首先要分析其中的合同关系,看是两个单位间的合同关系,还是存在着多个单位间的合同关系。明确了合同关系,才能依据合同进行下一步的造价工作。判断是否存在造价关系要以合同为基准。

【禁忌2】分析造价纠纷仅从单一因素考虑

【后果】仅分析单一因素,往往不能正确地分析工程造价纠纷原因。

【正解】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是指工程建设中当事人因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变更签证、计价依据执行、造价调整文件等不同认识引起的造价纠纷。当然具体涉及造价纠纷时多会是多种因素相互交叉,如赶工奖纠纷涉及到工期,建筑材料品质、价格纠纷涉及到质量等等。这充分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多种纠纷类型糅合在一块,需要我们去认真思索、分析和对待,不能简单地分析单一因素。

【禁忌3】定额规定与合同冲突时,以定额为准

【后果】对定额的认识停留在法定性的计划经济年代,而没有认识到定额已由法定性转化为权威性。

【正解】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从前苏联引进定额管理制度."定"就是规定,"额"就是数量,即是规定在生产中各种工料机的消耗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标准额度。所以,定额是一种标准,是衡量经济效果的尺度。建筑工程定额,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耗定额,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消耗在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资金和工期的规定额度。这种量的规定,反映了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建设工程中的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之间特定的数量关系。工程建设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多种类、多层次单位产品生产消耗数量标准的总和,是一种技术经济标准。

定额伴随着管理科学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而发展。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在西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中一直占着重要地位。尽管管理科学发展到现在的高度,但是它仍然离不开定额。因为如果没有定额提供的可靠的基本管理数据。即使用电子计算机也是不能取得什么结果的。所以定额虽然是管理科学发展初期的产物,但是它在企业管理中一直占着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研究工作中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很重视工作时间和操作方法的研究,都很重视定额的制定。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基础。

传统的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一个字:"套",即套定额。简而言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根据工程图纸计算出工程量,然后套定额单价,求得直接费,再根据直接费套用有关定额取费费率,求得工程造价。时至今日。这种做法仍是主流的造价计价方式之一。在套定额时相应也会产生一些纠纷。

1.定额与合同约定的冲突问题

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并且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很多人认为定额就是法律,合同条款约定与定额不一致应以定额为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取费标准和定额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参考。但并不是法律。不能以此废弃合同条款;否则,建筑合同中的造价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

定额是指导性文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定额,因为合同的依据是《合同法》。

定额只有在鉴定工程造价和双方约定采用时对双方才产生约束力。目前定额的身价已由法定性跌为权威参考性。

2.适用何种定额依据问题

当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结算时适合何种定额计价依据时,就应根据相关文件确定适用何用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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