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卫生间接触投标人?被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近日,肃州区财政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在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存在与投标人在卫生间私下接触的行为。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基本情况
该项目是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建设项目二次装修陈列布展工程监理项目,财政部门根据该项目评审过程的报告,发现评审专家高某某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与投标单位法人许某某在4楼卫生间内接触的违法行为。
02.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4名评审专家退缴收取的评标费。对涉事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03. 案例延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