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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工程“扯皮”?

 更新时间:  编辑:土木龙

 曾经有一个大师说过:什么叫做结算呢?

答曰:“扯皮”、

两个字,简单明了,

说出了结算的精髓~

扯皮”不等于“胡闹”

 一个从业多少年的造价人员到最后会发现,造价工作的本质不仅仅是算量或者套价,工程造价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效力高低认定

这是法律界的一个朋友,帮忙整理的效力高低的政策。

对于其中内容,我们该怎么深层次了解呢?

首先效力最高的属于: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一栏的内容。参考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13清单计价规范属于法律吗?清单计价规范本身而言,它是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本质上不属于法律,但是结合法律这一栏里面提到“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这个来理解的话,我们可以判断,计价规范里面粗体加黑显示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归属与法律这一项的,效力原则也是最高的。 第二栏里面的:原始依据,其实里面更多的就是合同相关的内容。其中包含了有效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变更图纸、经建设单位同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及现场签证等

当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条款相违背,该怎么执行呢?对这个问题,司法解释一有一条说明:“合同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实施内容,那么实施内容包括了那些呢?工期,价款,质量,范围等四项,如果违背就必须按招标文件来执行。”司法解释一属于法律这一栏,效力是最高的。那么如果出现上述问题,需要按照,司法解释一的说明。来作为调整依据。

那么这能说明合同的地位很低吗?

像我们常用的定额,按照这个效力认定高低表判断,归属交易习惯。

假设现在合同规定了计算规则,那就得按合同规定的来算,不能按定额规则来算。

所以只要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其的效力是最高的。

具体的我们可以看个案例

案例:

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于2015年7月10日将结算书报送至建设单位工程部,由于建设单位对结算事项的内部流转时间较长,业主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收到该结算书时已经2015年12月20日。

该项目施工过程甲乙双方各类矛盾交织,又恰逢年关时节,结算谈判时施工方态度较为强硬。

初次谈判就提出,不认可造价咨询人员对其结算书做的任何调整。

施工方不认可的理由是什么?

施工单位理由为:

1、司法解释一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结合施工方给出的两条理由来看,如果发包人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也就是假设:我报了1000万,你没有按规定时间答复,就应该按1000万给予结算。能这么理解吗?PS:《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效力高低,如果超越合同的话,那么它属于法律吗?

那么对于施工方提出的不认可,你又该怎么判断呢?

我们需要理清,这两条理由所带来的争议项。

解决该案中争议焦点需理清以下两个问题: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以送审价为准是如何规定及理解的;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可以对抗合同文件约定。

问题一的解释

司法解释一中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的前提,是合同文件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而该项目合同文件并无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故不符合司法解释第20条的法律适用条件,故该理由不成立。

问题二的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有28日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的规定,但由于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合同约定。

且部门规章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默示约定,默示约定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PS:很多人都觉得网上发的红头文件都是法,按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但需要判断它到底属不属于法。

结论施工方的认定理由是不成立的

• 那么我们在来结合有效力认定高低来判断这个案例?• 合同约定工程量有偏差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结算时是否调整?

 涉及到工程量偏差的问题,大部分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13清单计价规范,里面有对应的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增、减的说明。

 

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以进行调整。

增加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减少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要调高。

• 但是13清单规范是法律条文吗?• 者按照有效力高低判断,超过了合同吗?结合前面最开始分析的内容,13清单计价规范里面,只有粗体加黑的强制性条文,才属于法律,效力高于合同,而13清单计价规范本身效力是低于合同的。

结论综合单价不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所以,对于法律效力高低的熟知,能让您在结算的过程中更好的判断问题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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