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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的十个热点问题答疑,造价人好好看看!

 更新时间:  编辑:土木龙

 1、什么是双定户?

答:定期定额征收”,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

2、税收定期定额的核定标准?

答:

1、经营规模。

2、经营区域。

3、经营内容。

4、行业特点。

5、管理水平。

6、采用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核定。 

3、税收定期定额的流程?

答: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核定。

3、定额公示。

4、确认定额。

5、文书送达。

6、公布定额。

4、个体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

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5、个体工商户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凡核定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的(含3万),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收入)超过3万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所以一定要记清自己定额的有效期限,到期别忘了申报下一个年度的重新定额。

7、增值税的起征点与免税政策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执行期三年。期满后是恢复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还是保持不变,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所以增值税免征,附加费也是免征的。

8、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

答:

(1)、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税务机关采用批量申报形式进行申报,无需办理申报手续。

(2)、达起征点的,且签署三方扣款协议的双定户,系统进行统一申报扣款,请纳税人确保余额充足。

(3)、双定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还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9、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若已达起征点怎么办?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2、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10、新开业的纳税人怎样申请定期定额核定程序?

答:新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的10日内,核定定额,经县以机关批准后,下达执行。新开业定期定额户未主动办理核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办理税务登记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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