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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发生坍塌事故致4死,项目经理被判刑

 更新时间:  编辑:江小毕
施工作业本该谨慎小心,但刘某无视施工技术标准和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劳务工人进行施工,发生了4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7年4月11日下午4时,在一声凄惨的尖叫声响起后,土堆塌方的巨大声响划破天际,周围的群众慌忙拿起手机报警……由奎屯弘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厂房室外排水管沟在开挖清槽过程中,发生管沟壁坍塌,造成在管沟内作业的4名劳务工人被塌方的堆土掩埋。弘大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某在接到现场负责人郝某的电话后,当即安排郝某打报警电话并安排现场人员先行自救。约20分钟后,刘某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当日16时58分左右,奎屯市公安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救援后将4名劳务工人救出,但4人被救出后均无生命体征,因窒息已当场死亡。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后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管沟土方开挖未按施工技术标准和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放坡和退台,当放坡系数不满足要求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边坡支护和退台,开挖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过近,并且堆土高度超高,造成管沟上土层向内挤压,导致管沟边坡发生坍塌;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劳务分包组织混乱。

8月12日,奎屯垦区公安局将土方坍塌事故立案侦查,刘某在该案立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对该施工项目未按技术标准和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放坡和退台,最终导致管沟边坡发生坍塌,致使4名劳务工人被埋造成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月11日,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奎屯垦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作为项目经理,应当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由于被告人对管沟开挖施工未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致使该施工管沟边坡发生坍塌造成4名劳务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罪的量刑,本案事故造成4名劳务工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刑罚。同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安排事故现场技术人员向相关救援单位及公安机关报警的同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配合单位做好死亡工人亲属的善后处理及赔偿工作。因此,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工作单位对于刘某在工作中的突出成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经法院委托,第七师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的工作、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其家人及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被告人刘某协助监管,向法院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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