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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基础知识

 更新时间:  编辑:土木龙

一、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包括:
1、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职工集体上访事件。
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审批就采用及操作时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
4、未进行岗前教育培训、交底就上岗作业。
5、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就投入使用。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未经审批擅自拆除防护设施或移动防护设施。
8、现场重点部位无安全标识牌。
9、未按规定对现场重点部位进行检查验收。
10、未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未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未按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1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定期组织演练。
13、未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每半年演练一次。
14、施工现场未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二、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15、指挥错误。
16、操作错误。
17、监护错误。
18、其他错误。
19、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三、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20、负荷超限。
21、健康状况异常。
22、从事禁忌作业。
23、心里异常。
24、识别功能缺陷。
25、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四、脚手架和模板支撑:
26、达到规定论证要求的高大脚手架、模板支撑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论证审查和未按方案施工。
2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脚手架(外电防护除外)、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设模板支撑系统。
28、脚手架基础未夯实且无排水措施,底部垫板不符合规范要求。
29、具备脚手架搭设条件,但脚手架明显未跟上施工高度且楼层临边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0、脚手架上未设登高措施或通道,铺设脚手板有探头现象。
31、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扣件、安全网等缺失严重,连墙件构造和数量严重违规,未做基础,立杆基础下沉,直接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和模板支撑。
32、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严重影响模板整体安全稳定性,大面积地下室支撑体系未按应急预案设计消防安全通道。

五、施工用电:
33、在建工程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小于安全操作距离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现场重要危险部位应该做高压线防护,但未落实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34、在高压线下方进行施工作业、盖临建、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生活用电接零、接地系统缺失。
36、大型机械设备用电电箱未单独设置,无有效防雷击措施或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
37、电箱的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周围杂物太多,无明显标志。
38、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识,引出线太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39、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电线过路无保护措施,架空线路和电缆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40、潮湿场所未使用安全电压,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室外灯具距离地面低于3m,室内低于2.5m,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未将其前一段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未悬挂停电标志牌并带电作业。

六、基坑施工:
41、基坑深度超过5m,未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即贸然进行施工,或无基坑防护方案及措施。
42、深基坑施工未考虑到周边建筑物和环境评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43、基坑施工无监护、检测记录,无排水措施及未配置潜水泵。
44、基坑支护方式不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45、基坑支护结构、边坡以及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数据达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变形进一步发展。
46、基坑支护结构、边坡整体或局部严重变形甚至坍塌,未及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47、在未具备设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

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48、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经过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和合格准许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49、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50、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时间做好复检。
51、使用结构变形或有裂缝的机械设备。
5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失效,设备安装人员不持证上岗,未进行岗前培训和交底,安装前未进行能力确认及安装过程未进行跟踪监控。
53、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或附墙以上高度超过了规定范围。
54、塔式起重机吊臂在半径作业范围内未能进行360°安全旋转。
55、塔式起重机吊臂端部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56、塔式起重机垂直度偏差超过规定标准。
57、施工升降机上下限位、极限限位等各类安全限位装置缺失或失效。
58、设备未签订安装和使用协议。
59、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未按规定委托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60、安装吊车、提升机地基承载力不够或未经行修正。
61、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内无运行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2、机械设备保险限位失灵或保险限位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吊“三保险、五限位”缺失)。
63、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等重要部位使用的连接螺栓强度低于出厂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64、吊车、提升机基础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65、施工升降机顶部附墙以上高度超过9M,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未采用钢性连接,而是采用铅丝代替连接。
66、高架提升机作业时无通讯装置,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无专人指挥。
67、使用单绳提升吊篮。
68、施工人员乘坐吊篮上下及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
69、提升脚手架防坠落、防倾覆装置失效。
70、提升脚手架上未按设计要求搭设物料平台或利用架体进行模板支撑。
71、上人吊篮的底部锈蚀严重,缺焊。
72、提升脚手架使用工况下,附着固定的连墙件缺失。
73、提升脚手架的承力架拉杆与挑梁拉杆未按规定设置。
74、高处作业吊篮未按规定设置配重或不固定巡视记录。
7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未独立设置或未进行有效绑扎,钢丝绳绳卡做法不正确。
76、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及上人吊篮无断绳保护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失效。
77、提升脚手架无专人现场监护,现场未设警示区域。
78、使用塔吊进出脚手架提升作业。

八、高处作业及临边洞口防护:
79、高空(悬空)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或未落实其它安全防护措施,或作业人员上下无安全通道。
80、排架结构厂房中柱施工高处作业未搭设操作平台。
81、现场使用钢管搭设的悬挑式卸料平台或溜槽。
82、落地式卸料平台、悬挑式卸料平台搭设构造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引起失稳、倾覆或周边防护无警示标志。
83、施工现场较多临边、洞口未作防护或防护未固定。
84、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在电梯井内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85、施工升降机楼层平台口缺失安全防护门或防护门无有效防护反锁。
86、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接合处不牢固,立柱底部离地面超过80mm。
87、井架式物料提升机楼层平台口安全防护门缺失。
88、支设悬挑式模板时无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未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89、模板上有预留洞口时在安装后未及时将洞口覆盖,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未及时防护。
90、绑扎悬空大梁钢筋时未在脚手架上铺设脚手板或未搭设操作平台。

九、起重吊装:
91、现场吊装机械、吊具、吊索及吊装方式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影响吊装安全。
92、在未形成空间结构整体稳定前,钢结构梁、柱结构体系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可能引起结构坍塌。

十、桩基施工:
93、配合桩基施工无安全措施和交底。
94、重大影响区域内桩基施工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5、桩基施工未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可能影响周边房屋、道路等设施。
96、桩工机械未按规定做好年检检测(查)即投入使用。

十一、房屋拆除:
97、拆除工程未按照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或违反施工方案进行野蛮施工。
98、房屋拆除时未按照“自上而下、逐层分段、先次后主”的顺序进行,可能危及拆除施工作业安全。
99、沿街房屋拆除工程可能危及行人或车辆安全,在拆除中未落实隔离防护措施或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十二、临建设施:
100、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101、使用预制水泥板、毛竹、石棉瓦、油毡、竹篱片、彩条布、密目网、可燃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夹心等耐火等级低于三级的材料搭建临建设施。
102、临建设施不具备防风、防雨、防火、防寒要求,无设计图纸,主要受力结构、搭设方法、粘结材料,立面装饰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3、民工宿舍内临时用电无漏、触电保护装置或使用无“三证”的电器设备,并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碘钨灯或购置劣质电热器、电热毯进行取暖。

十三、消防安全:
10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种、火源,且周围有易燃以爆物品,但未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10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储存或使用不当。
106、重点消防部位未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及高层建筑无消防水源或水源不能满足要求。
107、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撤离通道不通畅,或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应急照明和应急指示灯。
108、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区无灭火设施或动火未经审批,无动火证。
109、民工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煤气灶或动用明火取暖。

十四、城区施工:
110、从临边洞口等处乱抛建筑垃圾或在现场焚烧垃圾造成周围环境影响。
111、工地围墙设置不严密、不稳固,或主要出入口处无专人看护。
112、工地主要出入口处未落实运输车辆清洗措施,造成污染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设施。
113、施工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及建(构)筑物结构稳定。
114、工地运输车辆集中运输阶段主要出入口处无专人指挥道路交通安全。
115、城区工程使用锤击桩施工。

十五、其它方面:
116、严重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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