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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监控办法及要点和措施

 更新时间:  编辑:土木龙

 一、目的

1.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保证本项目建设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特提出监理安全监控要点及措施。

2.本要点及措施条款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文中未涉及的检查条款及内容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范围

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于本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三、本监控要点及措施基本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HSE方针,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HSE项目目标,创造同行业一流的HSE业绩,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场施工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用火用电作业管理、动土作业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管理,制定了《监理HSE管理要点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许可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制作和保管。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明显标志。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5.临时占道、破道及跨越道路施工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1.高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职责: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证》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员的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作业人员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系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戴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应采取其它防坠落安全措施。

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由专职架子工负责搭设。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对从事高处作业的具体要求:

(1)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2) 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机具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示标志,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放入工具袋内;

(3) 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在不坚固的构件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施工作业或行走;

(4)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强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 上下垂直进行高处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6)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办理作业证,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部门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并有专人负责。

(8) 高处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三天,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施工班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9)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0) 禁止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登高作业。

(三)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各级(一级、二级、特殊用火)用火审批制度,用火作业前必须先办理用火作业证。

2.用火人的职责:用火人应持动火证第三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动火证未签发不用火;动火证的安全措施没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员不在场不用火。现场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有权拒绝强行用火的指令。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火源,熄灭火种。

3.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持有动火证第二联,对动火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及未按动火证规定用火等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2)用火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 119。

4.动火作业前应对电焊机、电源线、气焊枪、气袋、乙炔气瓶、氧气瓶、压力表等附件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动火点附近15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6.动火作业应配备足量、适用、完整好用的灭火器材(不少于2具)。

7.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容器、罐等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稳固,禁止放置在室内或高温区域,在烈日下应采取防晒措施;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电焊机的电源线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严禁用易燃易爆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

9.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遮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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