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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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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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