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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100条要点总结

 更新时间:  编辑:土木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参考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本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2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审查要点主要涉及技术性审查部分。
第3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
3、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6、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4条 提交施工图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行洪分析报告、通航论证等)。
第5条 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结论。技术复核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指标,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设计优化完善。
第6条 高速公路项目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按设计文件内容分章节编写,包括项目概况、总体评价、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组织及基础资料等。其他等级公路项目参照编写。
第7条 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法规符合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二章  总体评价

第8条 评价设计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9条 评价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0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可靠。
第11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2条  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总说明书

第13条 审查总说明书是否包括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
第14条 重点审查说明书是否详细阐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初设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逐条阐述。

第四章  总体设计

第15条 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各结构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功能需要。
第16条 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整体协调性,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17条 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第18条 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第五章  路线

第19条 审查该篇是否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内容。
第20条 审查路线平面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进行全面审查,评价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是否安全、协调,是否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第21条 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核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是否体现经济合理。
第22条 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23条 一般情况下平、纵面指标宜取大于标准规定的"一般值"要求,避免大量出现长直线、大半径曲线、长曲线及长陡纵坡;对山区公路、河网密集及居民集中区段,宜取用较低的技术指标,避免大填大挖,减少结构物和拆迁工程量,但必须满足"极限值"要求;对曲线间的直线长度、缓和曲线参数等舒适性指标应灵活运用。
第24条 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六章 路基、路面及排水

第25条 首先核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该篇应包括说明、边沟设计表、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超高方式图、特殊路基设计工程数量表及设计图、中间带设计图、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土石方运量统计表、取弃土场一览表、防护工程设计图及数量表、路面工程数量表、路面结构图、排水系统布置图及数量表等内容。
第26条 该篇内容重点审查特殊路基设计的经济性、高边坡防护的安全性及排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
第27条 核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标准要求,是否结合项目实际提供了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沿河(溪)路基、水田路基等各种不同形式,以及整体式路基、分离式路基及过渡段路基形式。
第28条 评价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和加固类型是否合理。填方边坡坡率不宜小于1:1.5,山区高填方路基宜采用路基墙断面;挖方边坡应根据工程地质结合边坡防护类型合理确定,深挖方的基岩边坡不宜缓于1:0.5,有条件的低挖土质边坡宜大于1:1.5,减少边坡防护。
第29条 一般情况下,填方路基高度控制在20米以内,挖方路堑不宜大于30米,挖方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6倍路基宽度。对高填深挖路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30条 审查边坡防护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动态设计,高边坡防护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施工可操作性,评价防护类型分段及高边坡分级是否与建设环境相适应,边坡绿化是否充分考虑沿线自然景观。
第31条 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适应工点地质类型,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是否有针对性的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
第32条 核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是否有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能否避免桥头跳车现象。
第33条 审查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分段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是否与缓和曲线保持一致,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34条 审查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是否合理,核查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与建设条件相适应。对挖方路段是否明确调平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是否齐全、准确,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35条 审查排水设计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
第36条 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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