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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审核进度款必须把控这个重点!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监理在了解进度款如何审核之前,首先要明确进度款包含的内容: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索赔;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其他

这几项内容中的审核重点就是变更和索赔的费用。关注我的老粉都知道,关于变更我写过很多篇文章的了,从如何识别变更(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构成变更的),以及如何处理变更。今天和大家继续分享一下索赔。本文总结的是索赔事件发生以后,监理处理该问题的程序性要求,以及监理判定责任归属的方法。属于事后管理的内容。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比起如何处理索赔,在索赔事件发生前所进行的索赔管理工作,是监理更能展示个人能力水平、让自己的工作为业主带来更多收益的地方,包括避免、预控、减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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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总结

1. 不属于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都属于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内容。(包括外部单位、外部条件)。

2. 索赔内容包括费用、工期和利润。

3. 属于业主直接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索赔利润;否则只能按照事件造成的影响相应索赔(即决定是否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

4. 关于窝工费的索赔和利润类似。如果是业主直接责任造成,可以索赔(比如监理错误指令导致的窝工),而不属于业主责任的外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条件),不可以索赔。

总监处理索赔事件的标准程序

1. 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 ,说明是由。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 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正式的 索赔通知书 索赔理由 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必要的纪录和证明材料

3. 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

承包人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索赔通知,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纪录,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递交最终 索赔通知书,说明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必要的纪录和证明材料

4. 监理人收到索赔通知书后,及时审查,查验记录和证明,必要时,要求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5. 监理人收到索赔通知书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天内,答复索赔处理结果

6. 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发包人在作出结果答复后 28天内 完成佩服

7. 承包人不接受,按合同争议解决

可以看到监理的工作是由很多程序性工作组成的,基本上讲每个监理工作中会碰到的管理事件,都会有一个章节是专门讲这件事的处理程序。程序是一个完整的流程,在监理的管理中,应该要实现从事前,到事中,再到事后的全过程把控,才叫我们常说的“闭合”。但具体怎么约定流程、针对哪些事情约定流程、约定的内容是什么,是有技巧的。否则你的流程就像枯燥无味的规范书一样,别人听听就过了,也不会落到实处。

索赔期限的几个关键节点

1.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间的事件进行索赔。

2.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的索赔期限为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

3. 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4. 发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要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前提出。

监理人处理索赔的要求

1. 监理人首先争取通过协商达成处理索赔的一致建议

2. 如果分歧较大:

1)单独确定追加的付款和工期(承包人的索赔);

2)单独确定索赔的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索赔)。

标准施工合同和总包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一、不补偿利润的

1、文物、化石

2、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二、只补偿费用的

发包人提前交货材料和工程设备

三、补偿工期、费用、利润:监理人/发包人原因

1、监理人指示延误/错误指示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承包人采取补救(仅标准施工合同)

3、基准资料错误

4、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指示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暂停(仅标准施工合同)

5、提供图纸延误(标施) 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总包)

6、未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8、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缺陷(标施) 造成质量不合格(总包)

9、重新试验/检验,质量合格

隐蔽工程

材料、设备

10、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标施) 发包人提前接收区段对承包人施工影响(总包)

四、标准施工合同和总包合同存在区别的

1、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

标施:只补偿费用

总包:工期、费用、利润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标施:只补偿工期

总包:工期、费用

标准施工合同专项: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一、只补偿费用

附加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二、只补偿工期

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

三、需要补偿费用和利润,不补偿工期

发包人原因试运行失败,承包人修复

四、补偿工期、费用、利润:监理人/发包人原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任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其他特性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设备/变更交货地点

未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总包合同专项: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一、补偿工期、费用、利润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延误

发包人原因未按时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

二、不补偿利润

争议评审组对监理人确定的修改

行政审批延误

三、只补偿费用

为他人提供方便

四、不补偿工期

缺陷责任期内非承包人原因缺陷的修复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五、商定/确定处理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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