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网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建筑知识>给水排水

环评与排污许可如何衔接?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随着新《办法》的出台,对于如何衔接好排污许可与环评,成为铁军们讨论的热点。

在环境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先后建立了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因为出台时间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具体要求不同等,造成这些制度之间的衔接性不够,协同性不高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就是为了将这些制度进行有机整合通过给每个排污单位核发“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实现“一证式”管理

对排污单位的环评、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要求,都在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之中。

但是,根据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导则规范的要求,以及多年来的实践环评报告和审批文件中也包括了对排污单位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等的环境管理要求,并且这些环境管理要求若没有得到落实,也都有法律责任。

因此前端审批环节来说两者还是有交叉重叠之处。

为了做好前端审批的衔接,2023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推进“两证审批合一”

对于12类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12类建设项目为: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

12类建设项目的特点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

衔接好环评排污许可关键,还是在于事中事后的监管。

无论是环评的要求,还是排污许可的要求,都需要通过执法监督来保障落实。

排污许可制度中,要求排污单位的自我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如果没有监督性监测和执法,靠企业自己的监测报告或者台账,来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其排放超标了,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

就像老师不能仅靠学生自测来判定学生的成绩一样衡量学生成绩好坏的考卷是要靠老师出的闭卷考试题。
监督性监测就是对企业出的“闭卷考试题”。
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目的就是为了掩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做到达标排放,就不需要花这么多歪心思去造假。
而超标排放的现实原因,就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甚至是根本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为了省污染治理的钱,让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成为应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摆设,甚至成为超标排污的掩护。
无论企业是否有环保设备,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与是否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督、检查和执法关键,还是要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与其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企业如何造假、在哪里造假了,不如直接去测企业的排污口,毕竟遏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后果,才是我们生态环境监管的初心。
老师加强随堂闭卷考试的抽测,学生自然不敢怠慢学习。
更何况逆向调查已经被精心掩盖的诸如软件造假、修改系统参数等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一件超出执法人员专业范围的难事。
这样的逆向调查,就是学电脑专业的高手也很难破案。
总之,排污企业并不是通过了环评审批,组织了竣工验收,获得了排污许可证,就一定会达标排放。

衔接好环评排污许可关键,还是在于事中事后的监管。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