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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核心内容的解读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常规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本条强调设计图纸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参建单位必须要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因政策、技术标准更新确需修改的,要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强调设计变更提出单位为建设单位,设计文件修改应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明确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本条强调设计变更修改需将影响其他专业的图纸修改到位,避免各专业不交圈出现问题)
 

设计变更分类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所列变更内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内容。
 

设计变更流程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

(本条强调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该首先由勘察设计单位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有疑问或者难以判定类别的由设计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审图单位意见确定

第十条 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其范围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界定。

(本条强调已经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送审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

(二)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购房者同意设计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房屋销售合同样本(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本条强调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合格证的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将变更后图纸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或设计变更超越其审查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负责变更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本条强调重大设计变更应该由原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审查机构负有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在变更后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的应该出具审查合格书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六条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表、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等材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变更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本条强调审查合格后应该由建设单位向建委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设计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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