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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价”是如何直接被认定为“最终工程款”的?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什么是“送审价”?简单来说就是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以及各种必要开支,对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进行了一个初步核算,然后送报审核的工程款数额。理论上来说,按照“送审价”认定工程款对承包人来说是最理想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款无疑是施工企业维护自己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如果操作不好,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操作点:

一、合同中对此应有书面的、完整的约定

承包人应事先与发包人约定,表述一般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类似表述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其他时间,由当事人商定,但必须是具体的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的结算条款中仅约定了“按国家规定执行”或者类似约定的,因其约定不明确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也是可以认为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二、送审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应齐全

双方在合同中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双方未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掌握为送审资料能计算出报发包人审核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送审资料不全,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发包人要签收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关键,也是难点。实践中,结算文件有以下送达方式:

1、当面送达,由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递交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由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当面接收并签署书面凭证。签收单上要写明工程总造价,资料齐全。

2、EMS邮寄送达,由承包人以快件形式将竣工结算文件邮寄给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清单上写明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工程总造价,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快件签收回执。

3、公证送达,把所有送审资料都先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人的公证下将快件交邮寄人,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签收回执签收单、快件回执、公证书均要能够反映出工程总造价。

四、承包人及时发出催款函

发包人逾期结算即产生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因此,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承包人应依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给付工程款,而不能发函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否则,相当于放弃了合同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一旦事后又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将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五、结语

以上就是关于施工企业想实现以“送审价”认定工程款时的一些必要操作步骤,简单来说,实践中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在专用条款中对甲方逾期不办理结算的应对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施工企业在向甲方报送结算资料时,应尽量确认发包人已签收该资料。然后在超出约定期限之后,第一时间直接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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