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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乙方可以这样应对甲方以审计为由拖欠政府工程的工程款

 更新时间:  编辑:江晓笔

建设工程领域,有不少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针对这类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工程款要以政府审计结论为依据。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审计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财政部门的审计往往会“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事实上,有不少工程项目,乙方明明早就施工完成并且交付了,却仅仅因为财政部门一直没有出具审计结论,导致工程款一直拿不到。面对这种情况,乙方该如何应对呢?

审计条款的效力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知道施工合同中“以审计结论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这类条款的效力。一般来说,只要合同不违法,这类条款原则上是有效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条款必须含有“政府审计”字样,必要时,甚至需要明确具体的审计部门,如果只写明“审计”二字的,那就不得推定为政府审计。
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务院曾发布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行政法规),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条规定,理论上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视为有效,乙方不能据此要求甲方以鉴定或者第三方审计方式确定工程款。

乙方如何应对

法律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乙方第一步,就是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那么审计是政府部门和甲方的事,跟乙方无关。就算审计未完成,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但正如前文所言,审计条款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签合同时有约定,这时候要想尽快拿到工程款,就要从其他方面想办法了。

首先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最晚期限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一般而言,即便是约定了审计条款,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乙方也应该注意这一点,要约定一个支付工程款的底线日期,或者约定审计的底线日期。到达底线日期还没完成审计,则可以提出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申请司法鉴定。

二是虽然约定了明确的政府审计部门,但是该部门拒绝审计或者明确表示不予审计的,可以直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

三是如果甲方存在不积极、不主动推进审计工作的情况,乙方可以进行催告,并要求限时答复,否则乙方可以要求以送审价为依据支付工程款,或者申请司法鉴定。

最后,如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了,但是其结果明显不公平、不真实、不合理,乙方也有权提出异议进行申诉,甚至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直接起诉甲方单位。

结语

近些年,在中央出台相关规定后,全国各地的住建部门,也陆陆续续出台了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政府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因此,实践中乙方处理这类问题时,应结合法律和地方性的政策法规,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为了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的正常运转,就需要每个施工企业从实际出发,提前布局采取最合理的措施面对一切突发情况,做到未雨绸缪。如果遇到自己拿捏不准的情形,最好的选择就是咨询专业的工程款律师,寻求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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